卖车后没有过户出了事故,一般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通常无需担责,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原车主可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也不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而买方成为了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所以应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车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如果原车主明知车辆存在缺陷,而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车主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原车主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车辆不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重大缺陷,如果其故意隐瞒或忽视这些问题,就可能要为事故后果负责。

如果原车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导致车辆不符合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而出卖后发生事故,原车主可能也会因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车辆年检是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原车主有责任保证车辆在出售时处于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

在实际处理这类事故赔偿问题时,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明确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范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判断是由买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原车主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双方对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卖车后没有过户出了事故谁负责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