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脑梗死一般情况下不算工伤事故,但存在特殊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梗死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而脑梗死通常是自身疾病引发,并非上述规定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所以正常情况下,上班时间单纯突发脑梗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突发脑梗死,并且当场死亡,或者虽经送医抢救,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形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这里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上班时间脑梗死的情况,家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