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规则。从共同意思表示来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认可,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此类债务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一般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者夫妻双方都知晓并参与了与该债务相关的事务等。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