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在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同的处理机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类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组织形式。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能更贴近基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能快速化解矛盾,成本较低,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调解过程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程序相对规范,有明确的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既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又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司法机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能为当事人提供最终的司法保障。通过法院的审判,可以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