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铁路废弃钢轨一般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若涉及铁路系统以外的案件,或与地方公安机关有管辖争议等情况,也可能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或共同协商确定管辖。
铁路公安机关对涉及铁路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铁路系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铁路公安机关长期负责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列车等相关区域的治安秩序和侦破各类案件。偷盗铁路废弃钢轨这一行为,即便钢轨已被废弃,但因其与铁路相关,铁路公安机关有职责和能力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铁路公安机关熟悉铁路的线路分布、设施情况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更高效地开展侦查、调查等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管辖权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该偷盗行为涉及到铁路系统以外的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地方人员,且该行为与地方的一些情况有紧密关联,或者案件发生地虽然在铁路相关区域,但存在与地方管辖的交叉情况,此时就可能需要地方公安机关介入。
根据相关规定,当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时,会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出现管辖不清导致的推诿等问题,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的管辖制度和程序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权。同时,无论是铁路公安机关还是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偷盗铁路废弃钢轨案件时,都会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