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满足约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等情况。
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只是稍微延迟了几天交付货物,且不影响买方实现合同目的,此时买方就不能以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不满足约定解除条件也不能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若约定的解除条件未出现,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比如,甲和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当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只是有一些小瑕疵,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乙方就不能依据约定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的情形。某些特殊合同,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因素,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例如,在一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合同中,如供水、供电合同,供水、供电企业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解除合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约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随意为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