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到了还没有结案,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等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有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决定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合适的决定。

决定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的通知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决定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受到该强制措施的限制。

而如果决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比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就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对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宣布,并退还保证金(如果有缴纳保证金的话)。同时,执行机关还需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以保证整个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及时反馈。

当取保候审期限到了还未结案时,法律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定来保障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取保候审期限到了还没有结案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