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起算点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单位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职工一方申请的,同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明确了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例如,某职工在工作中于5月1日发生了机械伤害事故,那么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就从5月1日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应在6月1日前提出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同样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继续以5月1日发生机械伤害事故为例,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次年的5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清楚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起算点,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