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做笔录并不意味着申报成功。做笔录只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一种方式,最终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社保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常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做笔录就是常见的调查手段之一。社保行政部门可能会向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本人、同事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具体情况。

虽然做笔录说明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进入到调查核实阶段,但这仅仅是整个认定流程的一部分。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社保行政部门会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调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只有在经过全面调查,认定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才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此时才意味着申报成功。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做了笔录就代表工伤认定申报成功。

工伤认定做笔录是不是申报成功(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