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主要包括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等方面的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境外当事人,考虑到空间距离、司法协助程序等因素,法律对诉讼期间作出了特殊的延长规定。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国内没有住所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在国内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是十五日。这三十日的规定,就是为涉外案件被告专门设置的延长期间,以保障其有足够时间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委托代理人等。
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国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十五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十日。涉外案件中延长的上诉和答辩期间,同样是考虑到境外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
申请延期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灵活性,当确实存在合理理由无法在延长后的期间内完成上诉或答辩等诉讼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一步的延期。
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涉外案件的特殊性,保障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