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管辖依据、审理主体、审理程序、裁决效力及执行等方面。

从性质上看,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其权威性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和法律的认可。而国际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司法主权。

管辖依据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基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而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则主要依据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等原则,即使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案件。

审理主体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他们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国际民事诉讼的审理主体是法院的法官,法官是国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审理程序上,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则严格按照法院所在国的诉讼法进行,程序较为复杂和正式,且一般公开审理。

裁决效力及执行方面,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相对较为容易,因为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保障。国际民事诉讼的判决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司法协助程序才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