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下班途中车祸死亡要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其一,必须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线上。所谓合理时间,不仅仅指正常下班的时间点,还包括加班后下班、因合理事由而推迟下班等情况。合理路线则涵盖了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常规路线、顺路去菜市场买菜等合理绕路的路线等。例如,员工下班后先去幼儿园接孩子,然后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这种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在合理路线上。
其二,职工在该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这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如果职工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比如,职工在下班途中闯红灯导致发生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