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般在房产交付使用次月或办理验收手续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但不同情况缴纳时间有所不同。对于自用、出租、出借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具体规定。
一、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般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这是因为在未使用、出租、出借时,这些房产还处于待销售状态,未进入实际使用环节。
二、自用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自身办公、经营等自用情况,根据规定,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发商将房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例如,开发商在8月1日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一家公司,那么从9月1日起就需要开始计算缴纳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开发商在缴纳房产税时,需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同时,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房产交付使用证明、验收手续文件等,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政策执行上存在一定差异,开发商应密切关注当地的税收政策,确保合规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