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存在多方面区别。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刑事处罚是法院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所适用的制裁方法,具有惩罚性。二者在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法律依据、种类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目的来看,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对可能毁灭证据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而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同时也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作用。
适用主体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措施;在审判阶段,法院也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而刑事处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只有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才能对犯罪分子作出刑事处罚的判决。
适用对象也有差异。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只是涉嫌犯罪,尚未被确定有罪。而刑事处罚适用于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方面,刑事强制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处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种类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刑事处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