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本质上没有区别,现在统一称为不动产权证书。过去房屋所有权证仅针对房屋所有权,而房屋产权证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在过去的房产管理体系中,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有着不同的含义。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它主要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即谁对该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来说,它只聚焦于房屋这一建筑物本身的权属问题。
而房屋产权证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不仅涉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还涉及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全面涵盖了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的相关权益。
不过,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方便群众,我国推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如今,不动产权证书集成了原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功能,涵盖了房屋、土地等多种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无论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土地的使用权等权益,都能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清晰体现。所以从现在的角度看,房屋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没有实质区别,都被不动产权证书所取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