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若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按补充协议确定租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为了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谓“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要根据具体的租赁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是房屋租赁,可能需要给对方留出寻找新的住所或者寻找新的租客的时间,一般会认为一个月到三个月的时间较为合理。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重新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租赁期限,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样就将不定期租赁转化为定期租赁,双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其他条款来履行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况,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沟通和处理。无论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达成补充协议,都要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