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转让会产生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法律效力。对内效力主要涉及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效力则涉及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影响。
首先来看合同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债权从让与人转移至受让人。这意味着受让人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过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那么与该主债权相关的利息请求权等从权利通常也会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同时,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因债权存在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让与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对外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比如,债务人基于原合同对债权人的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对于第三人来说,债权转让后,第三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主张该债权。而且,在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况下,已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如果多个受让人都未通知债务人,一般按照成立时间先后确定债权归属,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涉及多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