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处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也在非法集资处理中承担相应职责。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处理工作并非由单一部门负责,而是多个部门协同合作。
地方政府起着关键作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地方政府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推动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群众安抚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比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防范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机构进行监管,防止教育行业出现非法集资现象。这些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风险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本行业内的非法集资风险。
公安机关在非法集资处理中承担着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当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资金和财物,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则主要负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对于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相关字样的,会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登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会配合其他部门对非法集资广告进行监测和查处。
宣传部门负责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各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非法集资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