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多种情况下可以作废,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根本违约以及符合法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等。
协商一致解除。当合同双方经过沟通和协商,都同意终止合同的履行时,合同可以作废。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协商解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再履行该合同,此时合同就可以作废。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合同自动解除。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房东要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租赁合同即行解除。当房东确实有出售房屋的行为时,该租赁合同就会按照约定作废。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可以作废。例如,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货物全部损毁,使得货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发包方的使用,发包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