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判刑后没钱还,受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若诈骗犯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待其有财产时,受害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对诈骗犯应偿还的金额作出判决。
如果诈骗犯判刑后确实没有钱偿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若查明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实现,一旦发现诈骗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即使诈骗犯没有个人财产,但如果其有其他收入来源,例如工资等,法院可以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后,对其收入进行执行,用于偿还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对于共同诈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诈骗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部分诈骗犯有偿还能力,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诈骗犯可能存在财产的线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犯也应当认识到,即使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有能力时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