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中,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充分体现了遗嘱人自主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它强调了遗嘱内容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自主性。例如,一位老人在清醒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亲自用钢笔在纸上写下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日期,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自书遗嘱,无需他人见证。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主要通过笔迹等方式来证明,且是遗嘱人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的。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公证人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遗嘱人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公证员会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最后出具公证书。由于有公证机构的专业介入和证明,所以也不需要额外的见证人。
与之相对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遗嘱形式由于存在遗嘱人可能无法独立完成或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所以法律规定需要见证人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