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公证办理需先申请,再由公证处受理并审查,最后出具公证书。

申请阶段。遗嘱人要前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可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若无法亲自办理,也可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遗嘱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涉及的房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遗嘱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公证人员可以代为书写。

受理阶段。公证处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受理条件一般包括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审查阶段。这是公证办理的重要环节。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会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查看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等。公证人员可能会通过询问遗嘱人、证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方式进行审查。

出具公证书阶段。经过审查,若遗嘱符合公证要求,公证处会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公证书出具后,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房产遗嘱公证办理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