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公证也可以生效。遗嘱的生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办理遗嘱一般需要立遗嘱人根据不同遗嘱形式的要求来完成。
遗嘱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生效条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是遗嘱人自己书写,表达了其真实意愿,并且有签名和日期,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该遗嘱也是有效的。例如,一位老人在清醒的状态下,亲自用钢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说明了自己财产的分配方式,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日期,这份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办理遗嘱时,首先要确定遗嘱的形式。如果选择自书遗嘱,立遗嘱人要确保自己能够清晰表达意愿并严格按照自书遗嘱的要求书写。如果选择其他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要找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立遗嘱人在整个过程中要保证是在自己意识清醒、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