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时存在诸多误区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比如认为立遗嘱会影响家庭和睦而不愿立,这可能使遗产分配产生纠纷;还有不了解遗嘱形式及生效条件,采用不规范方式订立遗嘱;以及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却未遵循法定程序等。这些误区都会让遗嘱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

一、立遗嘱有哪些误区会导致遗嘱无效

立遗嘱过程中存在不少误区会使遗嘱无效。很多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觉得会影响家庭和睦,从而迟迟不立遗嘱。这种想法可能导致在其去世后,家庭成员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激烈纠纷,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配。

1、不了解遗嘱形式及生效条件

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生效条件。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按照这些要求订立遗嘱,很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遗嘱人只是口头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而没有形成书面文件或按照法定形式进行变更、撤销,那么原遗嘱仍然有效。比如,遗嘱人在临终前口头表示要修改之前的遗嘱,但没有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新遗嘱,那么之前的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3、处分他人财产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遗嘱中对全部财产进行处分,而没有考虑到另一方的财产份额,那么涉及另一方财产份额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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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遗嘱不考虑法律规定导致无效的误区

不考虑法律规定是立遗嘱时常见的误区,这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许多人在立遗嘱时,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而不了解法律对遗嘱的具体要求。

1、忽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果在订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时,选择了不符合资格的见证人,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遗嘱的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遗嘱中规定将遗产赠与第三者,这种遗嘱内容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被法律认可。

三、立遗嘱形式不规范导致无效的误区

立遗嘱形式不规范也是导致遗嘱无效的重要误区。随着科技的发展,遗嘱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很多人在采用新的遗嘱形式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1、打印遗嘱的不规范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打印遗嘱只有遗嘱人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者没有注明年、月、日,或者见证人没有在每一页签名,那么该打印遗嘱可能无效。

2、录音录像遗嘱的瑕疵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录音录像遗嘱中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或者没有明确记录年、月、日,那么该录音录像遗嘱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口头遗嘱的滥用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很多人在非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或者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没有及时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导致口头遗嘱无效。

立遗嘱是一件严肃且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在立遗嘱过程中,要避免上述各种误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订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如果您在立遗嘱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对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