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份遗嘱存在冲突时,需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效力。首先看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再遵循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施行前)等原则。若有公证遗嘱,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施行后,以最后订立遗嘱为准。还需考量遗嘱是否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等因素。

一、数份遗嘱存在冲突时该如何认定效力

当数份遗嘱存在冲突时,认定其效力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要审查每份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原则

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通常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后订立的遗嘱更能反映遗嘱人最新的意愿。比如,甲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又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以代书遗嘱为准。

2、公证遗嘱的特殊规定(民法典施行前)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如果存在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统一按照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的原则处理。

3、其他考量因素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需要考虑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下订立的,或者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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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份不同形式遗嘱冲突时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形式的遗嘱在冲突时,效力认定同样要依据法律规定。不同形式遗嘱的特点和要求各不相同,需要综合判断。

1、自书、代书、打印等遗嘱之间的冲突

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等在效力上是平等的,遵循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的原则。例如,一份自书遗嘱和一份打印遗嘱存在冲突,若打印遗嘱是后订立的,且符合法定形式,那么应认定打印遗嘱有效。同时,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问题,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影响遗嘱效力。

2、口头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冲突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口头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冲突,且危急情况已消除,那么口头遗嘱一般不具有效力。例如,甲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订立了口头遗嘱,将财产留给朋友,后来病情好转,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却未重新订立,此时若之前还有一份自书遗嘱,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3、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衔接(民法典前后差异)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在效力上平等,都按照后遗嘱优先原则。比如,之前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后来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女,在《民法典》施行后,若两份遗嘱都有效,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三、数份遗嘱冲突且涉及不同继承人时如何处理

当数份遗嘱冲突且涉及不同继承人时,处理起来更为复杂,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

1、确定遗嘱效力

首先还是要按照前面所述的规则认定遗嘱效力。审查遗嘱形式是否合法、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例如,若存在一份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涉及的继承人就不能依据该遗嘱主张权利。

2、保护弱势继承人权益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数份遗嘱存在冲突,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遗嘱人在数份遗嘱中都未为年幼的子女保留份额,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先从遗产中划出适当部分给年幼子女。

3、协商与诉讼解决

当不同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和遗产分配存在争议时,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各继承人可以就遗产分配方案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的裁决。

数份遗嘱存在冲突时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遗嘱形式、遗嘱人真实意愿、继承人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遗嘱内容不明确、部分遗嘱无效等各种复杂情况。如果您在处理遗嘱相关问题时遇到困惑,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