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代为偿还不一定就是担保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承诺代为偿还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也可能构成保证担保,二者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在法律层面,承诺代为偿还并不必然等同于担保行为。担保行为通常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而承诺代为偿还可能存在多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例如,甲欠乙一笔钱,丙向乙承诺会代为偿还甲的债务,此时甲的债务并没有免除,丙加入到了这个债务关系中,与甲一起对乙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丙的承诺代为偿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担保行为。

另一种情形是构成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向乙承诺,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自己愿意代为偿还。这里丙的承诺就符合保证担保的特征,丙作为保证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判断承诺代为偿还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承诺中明确表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更倾向于认定为保证担保;如果承诺没有强调以债务人不履行为前提,而是直接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则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承诺代为偿还就是担保行为。

承诺代为偿还是否就是担保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