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不一定算欺诈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一方故意以虚假的口头承诺诱导对方签订合同,且有非法占有等恶意目的,使对方遭受损失,则可能构成欺诈;若只是表述差异或误解等非故意情况,则一般不构成欺诈。

在商业活动或其他涉及约定的场景中,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关键在于考察作出承诺一方的主观意图。

构成欺诈的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作出与后续合同内容不同的口头承诺,并且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就可能构成欺诈。例如,在销售房屋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赠送精装修,但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却没有相关条款,且销售人员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该口头承诺,目的是促使购房者尽快签约付款。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基于虚假的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利益受到损害,该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有时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理解偏差或者后续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并非一方故意为之。比如,在协商合作项目时,双方就某些细节进行了口头交流,但在起草合同过程中,由于对条款表述的不同理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口头承诺存在差异。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原本的口头承诺无法实现。这些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协议等方式来解决分歧。

判断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要综合考虑作出承诺一方的主观故意、行为动机以及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后算不算欺诈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