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无全国统一标准,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及本人工资等因素确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对于10级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等存在差异,所以计算标准各不相同。例如,在北京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在广东省,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在计算时,首先要明确当地所执行的具体标准。一般来说,可能会涉及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等数据。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工伤职工在符合条件后,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