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决定主要在适用主体、决策程序、文件形式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设有股东会的公司,需遵循严格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股东决定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唯一股东作出。
从适用主体来看,股东会决议是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当公司存在多个股东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时,公司的重大事项通常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决策。而股东决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公司事项作出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由于股东单一,不设股东会,所以由该唯一股东以股东决定的形式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决策程序不同。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需要遵循严格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无需经过复杂的表决程序,股东个人意志即可形成决定,相对决策程序更加简单高效。
文件形式有差异。股东会决议通常需要记录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股东等信息,以及会议讨论的事项和表决结果等内容,并且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股东决定一般只需明确股东身份、作出决定的时间和所决定的具体事项,由股东签字即可。
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公司股东群体的共同决策,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本身都具有约束力。股东决定虽然也是股东意志的体现,但由于是一人股东作出,其更侧重于单一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掌控和决策,效力主要体现在公司内部事务的执行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