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依据、证明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二者有明显不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根据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曾经实行过“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过,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纠纷不再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情形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损害结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通常由患者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二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有差异。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除了《侵权责任法》外,还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医疗事故的构成、鉴定程序等有详细规定。医疗过错举证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侧重于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证明内容有所不同。医疗事故的证明需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要证明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而医疗过错的证明更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损害。

在鉴定方面,医疗事故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其鉴定的范围和标准可能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所不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准确把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