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欠条和打印欠条在本质上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制作方式、证据效力、个性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制作方式来看,手写欠条是由书写人通过笔在纸张上直接书写形成的,书写过程较为直观和灵活,书写人可以根据自身习惯和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书写内容和格式。而打印欠条则是借助电子设备将预先编辑好的内容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上,制作过程相对高效、规范,外观上通常更加整齐、清晰。
在证据效力方面,两者虽然都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但手写欠条更具独特性。由于每个人的字迹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手写欠条在笔迹鉴定时,更容易确定书写人的身份,在证明欠条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具有一定优势。如果发生纠纷,对方否认欠条是其本人所写,通过笔迹鉴定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而打印欠条由于内容是统一打印,难以直接从内容本身判断书写人,在证明是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可能需要其他辅助证据来增强其证明力,比如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个性化程度不同。手写欠条能够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情绪状态等个性化特征,甚至可能在书写过程中留下一些不经意的标记或修改痕迹,这些细节有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欠条形成时的具体情况。打印欠条则相对标准化,缺乏这种个性化的体现。
在修改便利性上有差异。手写欠条修改较为容易,但修改后可能会影响欠条的整体美观和可信度,且如果没有双方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可能引发对修改内容的争议。打印欠条修改需要重新编辑和打印,如果修改较多,可能需要重新制作一份新的欠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