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若反担保人不履行责任,需承担违约责任。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担保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反担保正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这种追偿权而设立的。
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当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如代为偿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此时担保人便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该笔债务,反担保人就需要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与担保责任的方式类似,可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是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担保人的债务时,可能需要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如果是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若反担保人不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就构成违约。此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以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一般不会超过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反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也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