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一般会经历审查起诉程序,包括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认为证据不足,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案件移交检察院后,首先进入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这其中包括对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把关。例如,对于证人证言,会审查证人的身份、作证的环境以及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对于物证,会核实其来源、保管链条是否完整等。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是重要的环节。通过直接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核实其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同时,这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进行自我辩解。
检察院还会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有助于从不同角度了解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则能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诉求和感受。
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就进入了审判阶段,由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