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后的流程通常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宣判等环节。
在起诉离婚开庭后,首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这一阶段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的过程。审判人员会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操作,先由当事人陈述,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主张、事实和理由。接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出庭作证,若有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也会进行宣读。之后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以此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审理奠定基础。
法庭调查结束后,便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会先发言,围绕自己的诉求和主张进行阐述和辩论。然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针对原告的观点提出反驳意见。双方还可以互相进行辩论,通过言辞交锋,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论证自己主张的合理性,同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质疑和辩驳。
当事人最后陈述是庭审中的重要环节。此时,原告和被告有机会做最后的发言,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表达自己内心对于离婚这件事情的真实想法和期望。
接下来是法庭调解。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可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涉及到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
若调解不成,法院则会进行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书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整个起诉离婚开庭后的流程,是一个严谨且有序的过程,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解决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