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后,既可以找包工头赔偿,也可以找建筑公司赔偿,两者可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包工头通常是带领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的人员,很多情况下农民工是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听从包工头的工作安排。从雇佣关系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农民工是在为包工头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包工头作为雇主,一般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建筑公司在一些情形下也脱不了干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工头很多时候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行为是常见的操作。所以当农民工受伤时,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农民工的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如果明知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工程发包,就需要和包工头一起对农民工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民工可以要求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先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