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收养关系若要办理登记,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可按当时规定认定事实收养关系;若在施行后,需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了解收养法的施行时间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进行了修正。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当时可能没有强制要求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收养关系对待。
对于收养法施行后的情况,要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准备好相关材料是办理登记的关键。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也需提交相应材料,如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办理登记的地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完成收养登记后,还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办理收养公证。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能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