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买的首饰离婚时的判决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若首饰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归一方所有;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无特殊约定,通常会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结婚期间购买的首饰,其性质和归属的判定有着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饰通常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如果该首饰是专门为一方使用、佩戴,具有特定的个人用途,比如女方日常佩戴的项链、耳环等,这种情况下,这些首饰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
如果首饰并非单纯作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而是具有较高的价值,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离婚时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购买的昂贵的金手镯、钻石戒指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来处理。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需要考虑首饰的来源。如果首饰是一方在结婚期间受赠所得,需要看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若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么该首饰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若没有明确表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对于结婚期间购买的首饰的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包括首饰的性质、购买资金来源、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