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过世后遗产分配需分情况处理。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可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则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则处理其应继承份额。
首先明确代位继承的情况。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比如,甲有儿子乙,乙先于甲去世,乙有儿子丙,那么当甲去世时,丙可以代位继承乙应从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也是常见情形。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没有放弃继承,那么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例如,甲去世后,其儿子乙在还未实际取得甲的遗产时也去世了,乙有妻子丙和女儿丁,那么乙应继承甲的遗产份额,就会由丙和丁转继承。
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对于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遵循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规则。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实际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