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从收集日常开销记录、分居证据、相关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凭证等方面入手。
在涉及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日常开销记录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收集家庭的各项开支票据,如水电费、物业费、食品采购发票等,以此证明家庭的正常生活支出情况。如果这些支出与债务金额明显不匹配,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例如,家庭每月的正常生活开销在5000元左右,但却出现了一笔10万元的债务,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笔债务用于家庭消费,那么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分居证据也能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很可能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提供租房合同、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比如,一方在分居期间在外租房居住,有明确的租房合同和房东的证明,这就说明在分居期间双方的生活是相对独立的,一方所欠债务大概率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关证人证言也不容忽视。亲朋好友等证人可以证明债务产生时的具体情况。例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模式,证人可以证明债权人在出借债务时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资金流向凭证是直接的证据。通过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能够清晰地看到债务资金的去向。如果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无关,如流向了一方的个人投资账户或者用于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等,那么就可以有力地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