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举证责任的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职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对职工的工作情况、劳动条件等更为了解。例如,用人单位掌握着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证明职工受伤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另一方面,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职工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这些材料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职工需要积极收集和提供,以证明自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例如,职工需要证明自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基本事实。

工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

工伤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