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受定金方违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等情况下,房屋定金可以退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屋交易中,如果卖方违约,比如卖方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或者拒绝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法律对买方权益的有力保障,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买方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里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通常是指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件。例如,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方突然失去购房资格;或者遭遇自然灾害,使得房屋无法按照原计划交易等。这些情况并非双方的主观意愿所能控制,所以卖方应将定金退还买方。
如果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定金也应当退还。在房屋交易中,合同条款涉及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房屋质量标准等诸多方面。如果双方在这些重要条款上存在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卖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认购书或定金合同中约定了可以退还定金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比如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买方发现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以退还定金,若买方确实发现了此类问题,就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