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违约金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交付时间、数额限制、适用情形等方面。

性质方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其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交付时间方面,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预先给付。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通常会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给卖方。而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支付的,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事后补偿。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一个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而违约金的数额虽然也由当事人约定,但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适用情形方面,定金罚则的适用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条件,具有一定的严格性。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不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实现购买货物的目的,此时买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违约金的适用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可,不论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虽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但也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