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主要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类型。
在合同法领域,明确合同效力的种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有效合同:这是最为常见的合同效力状态。当合同满足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合同即为有效。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正常的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达成一致,且不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双方都需依约行事。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与他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例如,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格等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超过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