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费的收取,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只是单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涉及财产返还或赔偿等财产性诉求,一般按件收取诉讼费;若同时涉及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涉及具体财产金额请求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例如,甲起诉乙,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一份合作合同无效,不要求乙返还任何财物或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按件收取 50 - 100 元的诉讼费。
当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原告还提出了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时,就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标准如下: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比如,丙起诉丁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丁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50 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为 70 万元。此时,诉讼费的计算就是分段累计的。1 万元以下部分为 50 元;1 万至 10 万元部分为(10 - 1)×2.5% = 2250 元;10 万至 20 万元部分为(20 - 10)×2% = 2000 元;20 万至 50 万元部分为(50 - 20)×1.5% = 4500 元;50 万至 70 万元部分为(70 - 50)×1% = 2000 元。将各段费用相加,即 50 + 2250 + 2000 + 4500 + 2000 = 10800 元,这就是该案件需交纳的诉讼费。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诉讼费的收取进行调整。并且,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