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首饰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通常归该方所有;若为结婚时购买的具有特殊意义的首饰,可能需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确定归属。

在法律上,对于离婚时首饰的归属问题,要依据不同情形来认定。从首饰的性质来看,如果首饰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女方日常佩戴的项链、耳环等仅适合女方使用的首饰,一般会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如果首饰是在结婚时购买的,情况就较为复杂。若是男方在婚前购买并赠与女方的结婚首饰,这种赠与行为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一旦双方结婚,赠与行为完成,首饰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作为求婚信物送给女方,之后双方结婚,那么这枚戒指在离婚时通常归女方。

若首饰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是一方佩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条金项链,离婚时双方就该项链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如果首饰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且与特定的身份、情感紧密相连,在分割时也会予以考虑。比如家族传承的首饰,可能会基于其特殊意义和历史价值,倾向于归具有家族关联的一方所有。离婚时首饰的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财产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