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便于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和准确量刑。合同诈骗行为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危害,因此被归类到特定的犯罪类型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一个大类,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它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损害,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具体类别,合同诈骗就属于该类犯罪。这一类犯罪通常表现为在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等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合同诈骗分子利用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使市场交易无法按照正常的规则进行,从而被明确划分到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范畴。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以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为幌子,骗取对方的预付款后逃之夭夭,这使得市场交易陷入混乱,损害了众多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所以,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