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合同工在主体关系、待遇保障、管理方式、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主体关系不同。劳务用工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务服务的民事关系。比如,某企业临时聘请一名电工来维修电路,电工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合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待遇保障不同。劳务用工人员的待遇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没有法定的福利和保障,如社会保险等往往需要自行承担。以家政服务人员为例,其报酬和工作条件由与雇主协商决定,雇主通常不会为其缴纳社保。合同工则享有法定的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可能有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管理方式不同。劳务用工人员一般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任务,用工单位对其工作过程管理相对宽松,更注重工作成果。而合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的管理,包括考勤、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多方面的约束。合同性质不同。劳务用工签订的通常是劳务合同,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合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劳务用工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解决,合同工纠纷则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