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的债务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遗产继承等情况与债务处理相关,可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程序中,当处理死亡人的债务问题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死亡人债务纠纷里,如果将其继承人作为被告,那么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多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涉及到死亡人债务与遗产继承相关联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死亡人的债务往往需要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所以这种情况下相关债务纠纷可能会适用该管辖规则。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多个继承人之间就债务分担等问题产生纠纷,也可能会在上述规定的法院进行诉讼。这样的管辖规定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