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被车撞了,赔偿比例需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通常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等判定双方责任,可能出现行人全责、行人主责、双方同责、行人次责、行人无责等情形,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比例的确定基础是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行人横穿马路存在严重过错,比如在禁止行人通行路段强行横穿、闯红灯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有可能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出于保护行人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考虑,但前提是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
若行人横穿马路有一定过错,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未按规定让行等过错,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此时,一般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60%左右的赔偿责任。因为行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责任承担上会有一定的倾斜。
当行人横穿马路虽有过错,但机动车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如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时,行人可能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通常要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80% - 90%的赔偿责任。
要是行人在正常行走或因特殊原因横穿马路,且没有明显过错,而机动车一方存在全部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