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是所判处的实刑期限,“四年”是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这四年的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相关规定,若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要明确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表述中,三年的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量刑结果,而四年则是给予犯罪分子的一个考验期限。

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判决才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作出判决时即为生效时间。

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或者再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会被撤销缓刑。一旦撤销缓刑,犯罪分子就要执行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可能会数罪并罚。如果在四年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严格遵守规定,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那么考验期满,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